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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噪音致业主耳聋郑州中院再审此案,曾因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田育臣实习生刘千千
“业主起诉楼下饭店噪音大致耳聋”一案又有新进展!1月7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开庭再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庭审结束后,法院也未当庭宣判。据了解,去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下发民事裁定书,指出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曾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此案。
郑州市民常女士家楼下开了几家饭店,平时噪音比较大,不料患了突发性耳聋,于是将几家饭店告上法庭。(年12月,大河报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一直认为,常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饭店产生噪音污染与其听力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支持常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而常女士则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应该承担“饭店噪音导致耳聋”这一举证责任。
因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常女士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去年12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常女士已证明四家饭店的噪音对其听力造成了损害,并已初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常女士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故原审法院认为常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四家饭店产生的噪音污染与其听力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法律适用错误,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1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再审。庭审中,原告常女士以及委托人出庭,被告四方中有三方出庭答辩。
常女士与其委托人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专业机构出具的噪音检测结果,该结果已显示噪音严重超标。同时,她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说明噪音与其耳聋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噪音与耳聋之间因果关系应由四家饭店承担,而饭店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常女士的耳聋与饭店噪音无关。
出庭的被告方三家饭店中,一家饭店认为,饭店营业期间,接受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各项指标均为合格。并且,自己现在已结束了饭店的经营。另一家则认为,饭店在营业前,常女士已出现耳聋症状,且与常女士商议,安装了排烟风道,自己不该承担噪音污染责任。第三家认为,自家饭店距常女士家卧室较远,常女士耳聋与自家饭店噪音无关。三家饭店负责人在法庭上并未提供更多新的证据。
当天庭审结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