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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鞭炮残骸炸聋环卫工人左耳放鞭
近年来各地因是否能取消禁放令产生过不少讨论,今年春节很多地方也从禁放改成了限时限地燃放,然而烟花爆竹除了带来热闹与欢快,有时候随意燃放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伤害。
年1月25日,当时正值春节期间,辽宁省丹东市某二手车公司合伙人祝某,为庆祝公司开业举行了开业仪式,并在公共场所燃放了鞭炮。后环卫工人蔡某与同事一同打扫鞭炮残骸时,鞭炮复燃爆炸,造成了蔡某左耳爆震性耳聋。
不得不说,死灰复燃的鞭炮简直就是无妄之灾,事发后,蔡某将祝某告上法庭,要求祝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后没有对残骸进行清理检查,导致了鞭炮残骸复燃爆炸,造成了对蔡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祝某赔偿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各项损失合计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祝某持有不同的看法,祝某认为:
1.他只是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该由公司承担。
2.当时他并没有找蔡某打扫,而是给了另一个清洁工50元让他打扫。
3.没有证据能证明蔡某是被鞭炮所炸伤的。
4.蔡某只有耳朵被炸伤,却做了全身检查,属于扩大损失,不合理部分的治疗费应该扣除。
5.蔡某已经超出了退休年龄,不应该有误工费。
基于以上几点,祝某提起了上诉。
该案件中,祝某燃放鞭炮的行为,有可能是作为合伙人对公司开业的庆祝行为,也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庆祝开业的行为。
如果是前者的话,祝某应个人承担责任,反之则是公司的责任。
而该案件中,祝某并没有依据是公司要求燃放行为,最终法院认定鞭炮是由祝某个人燃放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祝某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此案中,法院认为祝某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之后没有认真检查清理,导致了残留的鞭炮复燃爆炸,从而造成蔡某左耳爆震性耳聋,祝某的过错与蔡某的受伤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祝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祝某认为蔡某没必要做全身检查,而蔡某表示,医生要求她做全身检查。蔡某的检查内容和治疗方案均有医生处方和医嘱记录单,检查费用也都有着详细的费用清单。祝某虽提出了异议,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祝某无法证明其中存在没有必要的检查项目,则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蔡某虽然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蔡某受伤时还是环卫工,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
误工费,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院记录等可以证明她受伤住院会产生误工损失,祝某理应赔偿蔡某误工费。
根据以上情况,二审法院驳回了祝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件中鞭炮出现了复燃爆炸的现象,根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不准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现象,发射升空的内筒不得出现底炸、火险等现象。
该案件中的鞭炮可能存在燃放过程中断火的现象,这个鞭炮很可能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民法典》条、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祝某有证据证明爆竹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事后可以向爆竹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追偿。但如果鞭炮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祝某燃放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他人损害,那祝某就只能自食苦果了。
现在烟花爆竹燃放的政策逐步放开,大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摊位购买烟花爆竹,按照规定在空旷地燃放,特别是如果有小孩一定要提醒孩子正确燃放,切勿让烟花爆竹变成节日中的噩梦!